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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
事项编码:6206210000000153223790XK00006000
办理部门
县公安局
办理地点

民勤县三雷镇西大街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 

办理时间
周一至周五上午9:00-12:00,下午14:30-17:00
咨询电话
0935-4122651
投诉电话
0935-4122212
事项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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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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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事项名称
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
申办主体
法人
承诺时限
法定时限
受理条件

具有旅馆所在地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,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

申报材料
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

开办旅馆业的书面申请

原件 A4纸,一式一份

必要

(必要)

无

申请人身份证明

原件 A4纸,一式一份

必要

(必要)

无

建设各项安全管理制度,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

原件 A4纸,一式一份

必要

(必要)

无

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

原件 A4纸,一式一份

必要

(必要)

无

旅馆所在地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

原件 A4纸,一式一份

必要

(必要)

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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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情况
是否收费:否
法定依据

1.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》(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)第四条:申请开办旅馆,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,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,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后,方准开业。
2.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第36项: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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